上诉人乌鲁木齐弘艺空间装饰装璜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弘艺空间装饰公司)、孟**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4)沙民三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
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弘艺空间装饰公司、孟**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高**、原审被告史**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被上诉人高**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文书还有5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