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杨**、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诉称:被告杨**以经营缺少资金为由,于2011年7月20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2012年4月19日向原告借款55.4万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顾**与杨**是夫妻关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5.4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30万元的利息从2011年10月20日开始计算,55万元的利息从提起诉讼之日2013年3月27日开始计算,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被告杨**辩称:本案30万元借款人是沈某,杨**只是担保人,原告起诉的对象错误;55.4万元是杨**向原告家人借款的利息,杨**并未向原告借款。请求驳回原告的...(本文书还有28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