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诉被告郭**、郭**、中国人民*****************及反诉原告郭**诉被告林**、中国大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林**诉被告郭**、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及反诉原告郭**诉被告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和被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以及反诉被告大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买璐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诉称,2013年11月7日,被告驾驶豫d—85716号中型自卸货车沿禹州市阳翟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金坡转盘路段,与我驾驶的豫d—ed216号汽车头东尾西在公路上停放相撞的交通事故。经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s110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我拆检工时费及拖车费2000元、停车费2500元、维修工时费5500元、更换配件费用6215元、停运损失38413元,共计43389.6元。对郭**的反诉辩称,我方对该事故只承担次要责任,因此应当对反诉原告的损失承担3...(本文书还有4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