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与被上所人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2日作出(2009)鲁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张**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6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22日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7月21日,原告与冯*红、徐**、三家一起作为发包方(甲方),被告作为承建方(乙方),依照建筑市场惯例和建筑工程的有关规定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主要约定:工程名称底商住宅楼,工程地点五里堡转盘西30米,结构形式砖混结构。承包范围:l、为“土建施工图”中的有关部分,包括滴水管;2、门窗由甲方购买并安装(乙方完善);**室内地坪:甲方购买地板,乙方负责施工;4、给排水按图施工,料由甲方购买,乙方负责安装;5、电路楼梯扶手由甲方负责安装;6、外墙水泥压涂外墙漆,涂料由甲方购买,乙方施工;7、内墙仿瓷涂料粉刷,乙方全部负责。工程造价:**层**号元/平方米**层**号元/平方米,总面积完工后按国家规定的计算标准进行计算;2、按图纸施工,甲方如有变动,变更部分另计施工、材料费。工程付款办法完工验收合格后除留保质金3%外全部付清。材料供应:乙方按设计和规范要求采购工程范围内所需要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设计要求。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后,乙方自...(本文书还有53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