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盘法民一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确认以下事实:郭**与陈**及案外人郭光册于2010年底开始合伙经营一酒水副食品批发店。2013年12月30日,陈**出具“欠条”一张给郭**,载明陈**欠郭**货款15万元。2014年1月16日,郭**、陈**对合伙的店铺进行清算后,陈**又出具“欠条”一张给郭**,载明陈**欠郭**货款16万元,并承诺于2014年4月30日前还款,如逾期还款将按年利息1万元支付利息。陈**自2014年1月16日后未再参与合伙经营。陈**还于2014年5月1日书写“保证书”,表明其自愿退出合伙。郭**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陈**支付所欠款项31万元,并支付16万元的利息7999.99元(160000×20%÷12月×3月),合计317999.99元;2、本案诉讼费由陈...(本文书还有22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