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漆正权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199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同居期间,原、被告于1993年2月共同生育子张某乙,现已独立生活。原、被告共同生活中,被告性格怪异,长期侮辱贬低原告的人格和尊严,造成原告心灵严重创伤,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2010年2月,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张**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本文书还有6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