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1:起诉状邮政特快专递单及物流信息查询单。拟证明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起诉状,未超过起诉期限。
证据2:被告在行政复议时提交的证据清单。拟证明被告提交的部分证据在行政复议时没有提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3:火车站片区房屋征收各项准备工作全部到位的新闻报道及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临罗*征公告字2014第1号),拟证明火车站片区房屋征收工作共需征收房屋131万平方米,其中兰山区所属房屋60万平方米,罗*区所属房屋55万平方米。被告准备的补偿资金未能做到足额到位、专户存储。
证据4:山东省财政厅、国**、物价局《关于临沂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火车站片区楼层产权调换差价表》。拟证明火车站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较低,尚不如2010年集体土地上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低于周*新建商品房市场价。
证据5:《我市中心区16个重点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通过专家评审》《临沂市直16个重点片区规划通过专家评审》的新闻报道,拟证明火车片区征收全部规划用于商业开发,不属于公共利益需要。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答辩称:一、答辩人作出的行政行为,遵循民主决策,程序合法正当,证据确凿充分,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应当依法予以维持。该房屋征收项目,是临沂市、区重点城建工程。符合2014年度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答辩人为了充分了解被征收人意见,分别入户调查摸底被征...(本文书还有57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