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胡**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并依法由审判员陆波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代根军及被告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原告之子周*全于2014年1月14日在淮北市濉溪县开发区施工时意外受伤,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事故责任方赔付死者亲属650000元,该款均由被告胡**领取,未分给原告刘**,为此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1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
原告刘**针对其诉讼请法及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为:1、户籍证明一组,欲证明被告胡**的家庭组成人员情况及与死者周*全的亲属关系;2、书证一份,欲证明刘**系死者周*全之母,原告刘**有四子女;病历一份,欲证明周*全于2014年1月因伤抢救治疗无效死亡;事故责任方...(本文书还有11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