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岛保税物流园区中联益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恒毅睿鹏商贸有限公司、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保税物流园区中联益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与被告天津恒毅睿鹏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盛**、被告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保税物流园区中联益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天津恒毅睿鹏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棉花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天津恒毅睿鹏商贸有限公司处购买棉花200吨,单价18750元/吨,总价款3750000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汇款人民币1125000元,作为购买棉花定金,提货日将至,被告天津恒毅睿鹏商贸有限公司以资金紧张需要原告再行支付100万元定金,才能依约向原告交付棉花。原告于2014年3月19日向被告...(本文书还有1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