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玲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和委托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起诉称,2012年,被告因建设工程需要使用原告的挖机。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挖机款人民币贰仟伍佰伍拾陆元整(¥2556.00),被告承诺于2013年4月20日付清,并出具欠条一张。对于上述欠款,原告催讨未果。现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挖机款人民币贰仟伍佰伍拾陆元整(¥255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3年4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此处暂算至20...(本文书还有7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