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日14时许,郑**与人发生争执,郑**和其丈夫周**被人打伤,经郸城县公安局郸城县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二人伤情均为轻微伤。郸城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经过调查取证,于2010年10月1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殴打他人对刘**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人民币的处罚。2010年10月11日郸城县公安局对刘**执行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10月12日,刘**缴纳了罚款人民向五百元。刘**对郸城县公安局的...(本文书还有4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