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锻压公司)诉被告匡**、第三人匡**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谢*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沈顺珍、王*秋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袁**和万*及被告匡**、第三人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锻压公司诉称:被告强*原告坐落于株洲市芦淞区157号**栋第**层第3间商业铺面用于经营活动。经原告多次催告,要求其将非法占用的房屋交还给原告。但被告置之不理,至今仍未腾房。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返还非法占用原告的房屋。
被告匡**辩称:1、被告是合法取得争议房屋的使用权。匡**与被告匡**系同胞兄妹,原株洲市锻压机床厂职工匡**经厂安排、分配取得了株洲市芦淞区芦淞路**号第**层第三间商业铺面使用权,匡**便将此商业铺面交与被告管...(本文书还有19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