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泌阳县王*乡上岗村委小尹庄村民组(以下简称小尹庄组)因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1)确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小尹庄组代表人张**及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泌阳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袁*,被上诉人泌阳县王*乡夏楼村委韩*村民组(以下简称韩*组)代表人韩**及委托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泌政行决字(2010)22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查明:韩*组与小尹庄组争议的土地位于韩*东岗路东侧,小尹庄西南侧。其四至是:东至第二搭梯田的东地埂,南至韩*组东西尺荒地,西至村村通路,北至(邻村村路第一搭)去小尹庄东西土路向南6亩地南边界、(第二搭)老张家坟北侧水沟。该范围内土地以前属漫坡形,南半部属东西尺,北半部属南北尺。1975年,整修梯田后形成现在的梯田形状。土改时,争议区内土地南半部东西尺从南向北依次分给了韩*法家5亩、张*(小尹...(本文书还有31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