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与被告王**、淮南市东方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南东方建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葛*的委托代理人程**、李*,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时*以及被告淮南东方建设的委托代理人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葛*、被告淮南东方建设的法定代表人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葛*起诉称:2012年,被告淮南东方建设承建淮南第四中学宿舍楼工程,将塑钢门窗工程分包给被告王**,王**雇佣原告加工及安装门窗。2014年1月19日,原告在安装塑钢门窗时,由于脚下所踩的木板断裂,从**楼平台的天井中摔下受伤。经淮南东方医院集团总院诊断,原告t12、l1椎体爆裂性骨折伴截瘫。原告经住院治疗共支出医药费64587元;同年7月4日,两被告给付原告医药费3万元。原告现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64587元,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为682283.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葛*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被告王**、淮南东方建设质证意见: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确认。
证据二、葛*的家庭户口本、葛*和徐蒙的结婚证**房东乔万友的身份证和房产证的复印件,本区淮滨街道办事处的书面证明、市粮食局幼儿园收取葛保俊学费的收据以及房东乔万友书写的证明;证明葛*一家自2011年8月在淮滨街道淮河路社区车站村二组租住乔万友的自建房,以及葛*有一个5岁的儿子要抚养。
被告王**质证意见:对户口本和结...(本文书还有64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