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黄某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另鉴于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黄某已70岁高龄,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崔某系门邻关系。2014年3月20日20时许,黄某及爱人杜某在本***小区车**经营的商店门口因琐事与崔某发生口角,被告人黄某与崔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本文书还有7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