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涉案土地系国有土地,黄河湿地林场系该土地使用权人,寇**基于其与黄河湿地林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取得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用于培育苗木。因众利达公司的冲灰水外泄淹没涉案土地,导致苗木死亡、土地污染,寇**与黄河湿地林场均向众利达公司主张权利。因寇**就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系在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形成的权利,由众利达公司向黄河湿地林场承担恢复土地原状的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国有土地不受损害,原判决未适用物权法中关于用益物权的规定并无不当。本案系环境污染导致的特殊侵权纠纷,原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本文书还有5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