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明知其与宁夏职业技术学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塑钢窗中空玻璃规格定为6㎜+12㎜+6㎜的情形下,仍然在其与宁夏建工装饰公司签订《宁夏职业技术学院7#宿舍楼塑钢窗制作安装补充协议及样品标准》中,变更塑钢窗中空玻璃规格为6㎜+8㎜+6㎜,而宁夏建工装饰公司实际安装的中空玻璃规格为6㎜+5㎜+6㎜,亦不符合其与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约定,宁夏建工装饰公司在安装过程中被监理公司要求停工,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宁夏建工装饰公司未能就整改、标准、费用协商一致,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又与案外人王*甫签订合同,由王*甫完成涉案定作工程,故...(本文书还有5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