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2011年1月1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石嘴山市卫生监督局作为事业单位并未纳入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窦**于2002年参加石嘴山市卫生监督所组织的体育比赛中致右足跟腱断裂,于2007年被认定为工伤。石嘴山市卫生监督局对窦**2008年以前的工伤医疗费予以报销,但对窦**2008年至2011年期间从药店购药的21049.80元票据未予报销,由于窦**在原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笔费用系治疗其工伤复发,故原判决对窦**主张的21049.80元医疗费未予支持并无不当。2011年10月窦**在政务大厅工作期间被群众投诉,同年11月1日待岗学习至2012年3月22日,2012年3月23日窦**休工伤病假至同年12月17日,石嘴山市卫生监督所依据其制定的《石嘴山市卫生监督所待岗人员管理办法》及《市卫生监督所职工请假管理制度》,对窦**待...(本文书还有7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