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提交意见称:银川市兴庆区通贵乡司家桥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3月2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不真实,胡**在一审提供的孙*珍死亡证明是胡生忠去村委会办理的,胡**没有去村委会开具证明;孙*珍墓碑上的死亡时间刻错了,胡**已向刻墓碑的人提出异议,但是一直没有更换;银川市兴庆区通贵乡司家桥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3月24日出具的证明不真实,孙*珍向通贵乡政府缴纳预付款4万元后,村委会宣传栏中的分房人员一直有孙*珍的名字,分配方案没有进行公示,否则孙*珍不会缴纳4万元。孙*珍与通贵乡政府签订《河滩中心村房屋预付款交纳协议书》是独立的户口和宅基地,分配方案印发后孙*珍去世,二审判决认定分配方案剥夺了孙*珍获得40平方米拆迁房屋安置面积的事实正确。通贵乡政府制定的分配方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国家征收土地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且需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的规定,存在不合法性。通贵乡政府给胡**以货币形式发放了建筑物拆迁补偿款,其中就包括孙*珍的房屋拆迁补偿款,通贵乡政府又以分配方案剥夺孙*珍享有的实物补偿,自相矛盾...(本文书还有9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