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诉被告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祁建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及委托代理人关**、黄**与被告罗*的委托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诉称:2011年4月1日早上,被告来到原告家,无事生非讲原告家**咬被告的狗,并要求原告赔偿1000元。原告家**没有咬被告的狗,原告拒绝被告的要求。被告就将原告摔在地上进行殴打,将原告打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到鹿寨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全身软组织损伤、右侧肋骨损伤等。原告住院8天,被告拒绝赔偿医药费4454.64元、误工费2126.46元、护理费347.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交通费280元,共计7528.22元。为此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等损失7528.2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罗*辩称:因为原告打伤被告的狗,所以被告去到原告家*原告理论。当时双方刚开始是好好说话的,后来双方才发生争吵。本案中是原告先动手打被告,为了制止原告继...(本文书还有14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