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争议焦点1,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辉公交认字(2014)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豫g×××××号中型普通货车的交强险保单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单。证明目的:应当由人寿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余额由人寿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险范围内赔偿。其它费用应由裴**和永利公司承担。
围绕争议焦点1,被告人寿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豫g×××××号中型普通货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单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各一份。证明目的:事故车辆的投保时各条款均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和提示,根据条款约定,事故车辆负全责的,人寿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内应免赔20%。
围绕争议焦点1,被告永利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裴**、人寿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但人寿公司认为事故车辆承担全部责任,事故车辆未投保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应免赔20%。原告和被告裴**对被告人寿公司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以上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文书还有40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