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沈**诉被告王**、王**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沈**的委托代理人姚**,被告王**、王**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沈**诉称:2013年10月9日12时许,在王**家中,王**、王**与王**、沈**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后双方在厮打过程中,王**致王**轻伤,沈**受伤。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其与王**对民事部分拒绝赔偿。故王**、沈**起诉要求王**、王**连带王**的赔偿医疗费11551.99元,护理费2132.97元(21天*101.57元/天),误工费1938.18元(21天*66.58元/天),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30元(21天*30元/天),营养费630元(21天*30元/天),交通费21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21553.14元;赔偿沈...(本文书还有28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