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潘*区人民检察院以潘*刑诉(2015)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时*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南市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初,被告人黄某到被害人廖某在其家中开的游戏工作室打工,并居住在廖某的家中。2014年3月27日上午,被告人黄某见被害人廖某家中无人,将被害人廖某家中的两台组装台式电脑的主机、显示器及一条黄金项链盗走,并于当日将两台电脑及黄金项链分别以人民币930元、5100元予以销售。2015年4月7日,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台组装台式电脑的价格为人民币2457元,黄金项链的价格为人民币5760元,合计人民币8217元。2015年3月26日...(本文书还有7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