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男。
原告湘阴诚亿金控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湘阴诚亿金控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与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湘阴诚亿金控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2月10日,被告刘*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向夏*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8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2月10日至2013年6月9日止,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2%,合同签订后,支付了80000元现金给被告,被告随即向夏*出具了借条。但借款后,被告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本金,从2013年3月开始...(本文书还有1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