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诉被告骆*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郑*来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赵*付和人民陪审员侯有喜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日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欧见凤担任记录。原告唐**及委托代理人秦**、被告骆*及委托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诉称,2006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年××月××日生育儿子**。原、被告婚前交往短暂,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草率结婚。婚后生活习惯各异,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冲突,争吵不断。被告猜疑心重,原告平时在外应酬,被告会不断打电话。被告的异常行为已将夫妻感情破坏,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于2014年6月第一次起诉,经法庭调解和好,之后感情继续恶化,双方依然无法共同生活,为解除这段婚姻,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儿**和儿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女儿和儿子生活费12...(本文书还有32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