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外运广西公司(以下简称外运公司)与被告广西北流宏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公司)、宁**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以下简称北流工行)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罗*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邓**,被告宏润公司、宁*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彭**,第三人北流工行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原、被告以及第三人一致要求调解,调解期间为7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外运公司诉称,2012年1月,原告与被告宏润公司以及第三人北流工行三方签订了编号为gx-gs-11458的《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约定宏润公司用自有货物质押给北流工行(办理商品融资),由原告作为北流工行的代理人占有质物并履行质物的监管责任,监管费等费用由宏润公司承担。按照原告与宏润公司于2012年1月签订的编号为gxwyc*******jg的《仓储货物贸易融资监管合同》的约定,监管费用按每年15万元整/监管点计收,宏润公司应于协议签订后五天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全年监管费用。但经原告多次追索,宏润公司仅于2013年8月1...(本文书还有46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