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与被告中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中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赵**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薛**诉称:2014年4月初,薛**被赵**雇佣到以中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中标承建的凤阳县大庙镇石英砂集中区道路施工工地提供劳务,每日报酬80元,工地的实际承包人为李**。2014年5月3日11时许,薛**在路边沟内清理泥土时,被上面作业的挖掘机推下的泥土石块等物砸伤。后经凤阳县中医院、蚌埠市第一附属医院治疗,被诊断为:t11和t7椎体压缩性骨折,薛**住院治疗32天,经司法鉴定为伤残八级。事发后,中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赵**除支付部分医疗费外,其他损失均没有予以赔...(本文书还有26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