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罗**、刘*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的(2014)凤民一初字第01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罗**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田**、王**,原审被告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田**、王**合伙承包凤阳县公安局新办公楼工地,孙**为二人的雇员,负责对工人的安*、指派等事宜;刘*、罗**均为田**、王**雇佣的在凤阳县公安局工地的工人。
陈**为凤阳县凤阳工业园区的农民,其在位于凤阳县府城镇陈****小区附近准备建设**房屋,没有取得准建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政府批文。其通过陈*的介绍,将建设房屋的劳务发包给了刘*,由刘*组织工人施工。2014年4月25日,刘*召集了包括罗**在内的若干工人进行施工。2014年4月27日下午,在...(本文书还有39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