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无职业。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四医院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四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窦**、被上诉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9月12日,被告因腿部摔伤在原告处住院治疗至今。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14年8月20日止,被告应支付医疗费等住院相关费用70363.87元,已支付16000元,尚欠54363.87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拖欠的医疗费未果。现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医疗服务合同并办理出院手续,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医疗费等费用,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被告已医疗终结具备出院条件...(本文书还有11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