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甲。
原告王*诉被告陈*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大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2月24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女陈*乙,××××年××月××日生一子陈*丙。原被告感情基础不牢,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本文书还有41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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