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与被告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鹿回头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及其委托代理人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鹿回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诉称:岳*于1992年5月22日向鹿回头公司购买了三亚市鹿***小区的iv型别墅**栋(iv1、iv2、iv3、iv6、iv7、iv8),之后卖出了**栋,留下了**栋(即iv1号)自用,面积为415.15㎡,单价为3650元/㎡。2012年12月13日,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鹿***小区房屋买卖合同书》有效并继续履行,并***小区iv1号别墅过户登记到原告名下。但因岳*与鹿回头公司当时未详细对账,鹿回头公司不认可岳*已经付清全部购房款,故该案判决合同有效,继续履行,但认为...(本文书还有2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