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起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被告涂**申请,本院追加吴**为本案第三人。吴**申请对其因本案事故所致的伤残等级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仁济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仁济鉴定所)进行了鉴定。本案由审判员张怀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9日14时40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时*、被告涂**的委托代理人孙**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吴**于当日16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诉称:2014年9月,吴**经吴**介绍为涂**维修房屋,双方约定大工每天150元,小工每天100元,吴**从事小工。2014年9月21日上午9时许,吴**在为涂**工作过程中,从二米多高的活动架上摔伤。涂**要求其他雇员继续干活,其开车将吴**送往新康医院治疗,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吴**转至淮南东方医院集团肿瘤医院(以下简称肿瘤医院)治疗。吴**认为其与涂**系雇员与雇主的关系,其在雇佣活动中受伤,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涂...(本文书还有33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