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提出:1.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部分,本案的发生系公安交警部门管理不规范造成的,且购买摩托车证的驾驶人并未出现过违章及交通事故的现象,因此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相对较小,且有自首情节,也愿意退出违法所得。2.行贿罪部分,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系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相对较轻。2010年初,许某甲以借为名向被告人索要的人民币3000元应认定为借款。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在量刑时给予最大限度的减轻处罚,对犯行贿罪给予免予刑事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一、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事实
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胡某甲在承包经营惠安县禾协驾驶培训学校有限...(本文书还有136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