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诉被告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侯高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被告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1999年2月份举行结婚仪式,1999年4月12日在鲁山县下汤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2000年7月生育女儿侯**,2007年1月生育儿子侯**。因近几年,原被告之间感情存在危机,导致被告曾于2014年初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告要求与其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予两人离婚后,原被告之间感情并没有得到缓和。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己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薛**辩称,一、被告薛**同意与原告侯**离婚,但需...(本文书还有7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