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为与被告金*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8日诉来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告金*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吴**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吴*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双方风俗习惯及文化差异。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吴*乙由原告抚养成人,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针对上...(本文书还有5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