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3月8日为核实汉中茶城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及安置补偿问题,原告向被告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汉中茶城建设项目中2012年所有被拆迁人、户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补偿协议等各项相关政府信息以及在汉中茶城建设项目中总体的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2014年3月10日被告向汉中茶城项目安置办公室发函要求与2012年达成协议的拆迁户联系并征求意见,同意是否该信息公开,2014年3月28日汉...(本文书还有6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