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维公司”)诉被告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城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波、张玮瑛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维公司委托代理人谭**、被告凯城公司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3月22日,我公司与沈阳市于洪区中油***小区业委会签订了服务期限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合同。2014年3月18日,我公司又与业委会签订了服务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第五条约定:物业费收费标准为,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不含电梯费);网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合同第七条约定:“空置房的物业服务费,由万维物业公司按物业费标准的100%向产权人收取。同时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由建设单位交纳”。我公司自...(本文书还有41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