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李**,主任。
原告吴**诉被告赤峰市红山区红庙子镇聂胡地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红山区红庙子镇聂胡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聂胡地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诉称,原告系聂胡地村村民,对所耕种的土地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经营期间,因红山区政府和被告等单位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因原告认为红山区政府的征地行为违法,遂不同意土地征收,要求继续承包经营涉案土地。为此,被告决定对原告的承包地进行调整,于2013年4月28日向原告发布土地告知书。原告认为该调整土地的决定严重违法,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被告强行对原告承包地进行调整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配合红山区政府的非法征地行为,不符合有关调整土地的法律规定。被告调整承包地的行为也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属违法行为。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依法撤销被告关于原告承包的集体土地进行调整的决定。2、判令被告将被调整收回的承...(本文书还有9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