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郸城县城关镇二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中心支公司、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5年5月22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法定代理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告郸城县城关镇二中的委托代理人孙*、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被告张*的法定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5年4月27日下午,原告张**和被告张*等同学在学校的篮球场上打篮球,打球时被张*撞倒,致原告张**受伤。原告受伤后到郸城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股骨颈骨折,原告住院11天,已支付医疗费4000多元,现原告仍需住院治疗。被告郸城县城关镇二中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中心支公司投有校园...(本文书还有18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