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柴**诉被告郑**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柴**及其委托代理人单*、李**,被告郑**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原告受被告雇佣为其卸瓷砖,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在车上卸瓷砖,当时装瓷砖的车并不平稳,一边高一边低,加之被告不让卸完,原告只能掏着卸,这时瓷砖一侧倒塌,把原告的左腿砸伤。原告受伤后,被告把原告送往郸城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周*市协和骨科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4万多元,被告拿了5000元后就没再拿钱。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也没有去看望过原告,出院后被告拒绝支付医疗费。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本文书还有1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