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9日下午,被告人黄**、陆某发现靖西县环球商业中心负**楼过道处存放有无人看管的成箱的水果。二被告人玩到20日凌晨,两人商量决定去看看这些水果还在不在,如果在就拿一些回家。4时许,陆某开着自己的桂l×××××松花江牌面包车载着黄**到达上述地点发现这些水果还在,此二人即将堆放的10箱“90#红富士”苹果、8箱红心火龙果装到陆某的车上拉走。11月24日,被告人黄**、陆某用该面包车将盗窃得来的8箱“90#红富士”苹果、3箱红心火龙果运到靖西县新靖镇排沙水果摊销售获赃款1006元,被告人黄**分得506元赃款,被告人陆某分得500元赃款。经查,上述水果为林某所存放。破案后,民警抓获二被告人的同时扣押了他们所分得的赃款。经靖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10箱“90#红富士”苹果、8箱红心火龙果的价格为人民币5500元。12月18日,二被告人的亲属代为向被害人林某赔偿了人民币4888元,林...(本文书还有8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