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罗*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及其委托代理人梁**,被上诉人罗*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黄*与被告罗*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再婚。2003年3月13日,原、被告双方在婚前订立协议约定:我俩自愿结良缘,生活互敬互爱,风雨同舟,终生白头到老。婚姻绝无反悔变心,树立百年好合,为防止婚变,双方订立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一、中途婚变,双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钱及实物房产等)归各自所有权;二、婚后大家一起共同白头到老,应按国家规定享受财产权利;三、如投毒或谋杀应当法律保护受害者财产;四、本协议一式二份,各执一份;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均在协议签字。被告于2011年9月犯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被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责令退出赃款10100元。2011年11月1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2011)长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判决后双方没有一起生活,夫妻关系...(本文书还有51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