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寇**诉被告宋**、刘**、中国太平洋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赤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田**,被告刘**及被告太平洋保险赤峰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本案另行组成合议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史**,被告刘**及被告太平洋保险赤峰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1月27日14时15许,原告驾驶蒙d******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x205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km+20m处,与相向行驶宋**驾驶的刘**所有的蒙d******号重型自卸货车相*,致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事故中宋**与寇**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赤峰市医院住院治疗55天,诊断为:“右小腿毁损伤、右股骨粗隆间骨折”,支付医疗费50178.5元。因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赤峰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1078元、误工费187×82=15334元、护理费55×101=5555元...(本文书还有49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