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诉被告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本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的委托代理人张**、宋*,被告袁**及其委托代理人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诉称:2007年12月份,被告告知原告父亲钱某某其单位正在集资,月利息1.5%,可以以被告名义出借,原告父亲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将其手中的剩余卖房款21万元出借给被告,双方约定月利息1.5%。2010年5月25日,经过核算,原告父亲在被告处有借款14万元。2010年6月12日,原告父亲为凑整,另取1万元借给被告。2015年1月9日,原告父亲钱某某去世,为筹钱给父亲购买合适的墓地,作为钱某某唯一继承人的原告找到被告,希望被告念在多年朋友的关系上,将父亲借款予以归还,但是被告以种种借口拒绝,特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月利率...(本文书还有12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