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被告张**,经**、陈*滨提供担保于2010年7月10日向原告借款250000元。被告张**和**、陈*滨共同出具借条1份交由原告收执。借款后,被告张**未能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王*、陈*滨未履行保证义务。请求判决被告张**偿还原告借款2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0年10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在诉讼中,原告调减诉讼请求为:请求判决被告张**偿还原告借款2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0年10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张**未作答辩。
在本院审理过程...(本文书还有1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