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A玻璃加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A公司)与被告华意D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意D公司)、沧州F五金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F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A公司委托代理人申**、边C及被告沧州F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意D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津A公司诉称,2009年8月13日原告天津A公司与被告华意D公司、被告沧州H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原告天津A公司为卖方,被告华意D公司为买方,被告沧州F公司为出口代理方。合同约定原告天津A公司销售给被告华意D公司钢化玻璃560套,总价73220元,由被告沧州F公司转付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天津A公司于2009年11月17日收到被告沧州F公司预付款20000元后,2009年12月27日被告沧州F公司以自提方式派车接收了全部货物。原...(本文书还有20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