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5)凤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姚**,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2月4日,王**向张其虎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张其虎承兑汇票伍万元整(50000.00)。借款人王**”。张其虎将承兑汇票交付给王**。原审审理中,李**提交了张其虎的证明一份,并申请法院核实。原审法院根据李**提交的张其虎联系方式,电话联系张其虎,张其虎称其不清楚李**与王**之间的事情,也不同意为任何一方作证。
李**向原审法院起诉认...(本文书还有24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