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泗阳县桃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泗阳县公路管理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双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泗阳县公路管理站的委托代理人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泗阳县桃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03年8月12日晚,原告骑摩托车至泗阳翻水站地段桥面时,被架设在桥面的栏杆刮倒,此桥是泗阳县公路管理站和泗阳县桃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维修施工场所,原告后被送至泗阳县人民医院抢救,2003年8月13日又被送至淮阴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住院9天,2003年8月22日再转院至江苏省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原告在此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经泗阳县人民法院裁决处理。2012年6月11日,经泗阳县人民法院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原告构成二级伤残,误工时间自受伤之日至定残前一日为止,大部分护理依赖且长期需要护理,营养...(本文书还有4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