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湘中输变电建设公司余杭分公司(以下简称湘中输变电公司余杭分公司)为与被告杭州中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路桥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湘中输变电公司余杭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被告中宇路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湘中输变电公司余杭分公司起诉称:2012年,被告因生产发展所需与原告签订《安装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安装配电工程(包工包料),总工程价款98000元,同时约定合同签字盖章即支付预付款70%(68600元),通电合格后付清余款即29400元。工程于2012年3月31日正常通电,但被告仅支付了48000元,余款50000元经...(本文书还有18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