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与被告李**、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诉称:2015年3月26日19时35分,被告李**驾驶湘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长庚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区前路段时,将原告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在该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原告被送至常德市第一中医院进行治疗,已经产生医疗费八万多元。在原告治疗期间,被告李**已经支付四万元的医疗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公司支付医疗费一万元。但自2015年4月15日以后,原告家属及交警部门再也未能与被告李**取得联系,同时被告李**经营的商店也已...(本文书还有662字未显示)